明明手机和银行卡都在自己手里
但是账户里的钱却无端消失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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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相关资料图)
近日,由象山县人民检察院
提起公诉的徐某盗窃案获判
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
缓刑一年二个月
并处罚金3000元
此前,中央人民银行发布《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》,其中规定2022年3月1日起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。消息一出,海鲜经营户老何打算赶在时间节点前,到银行办理收付款码。因为年纪的关系,他不大会操作银行卡绑定等业务,于是叫上了同菜场的经营户徐某。办理业务时,老何手机屏幕恰好坏了,两人便在徐某手机上登录了老何的支付宝,绑定了银行卡,还共同设置了支付密码。
本来,这件事情到此就结束了,但徐某却因手头紧张起了贼心。徐某原先借用过亲戚的支付宝账号,因花呗逾期未还,导致该亲戚多次接到银行催款电话。当年4月,徐某被要求还款,他登录支付宝界面发现可以使用老何的支付宝,最开始转了300元至亲戚的支付宝账户,成功后隔三差五在后半夜登录老何的支付宝,把钱转给亲戚支付宝再转到自己的支付宝,直至5月份被老何发现后报案。
经查,仅一个月内,徐某实施盗窃的天数共有28天,某一天转账次数甚至高达10次,前后“隔空”盗窃近8000元。案发后,徐某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了老何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,切忌随意在他人的手机上绑定支付宝账户,如未退出登录有可能会造成资金损失,遇紧急情况确需绑定的,务必在单次操作后进行解绑、更改密码或重新登录自己的设备,以此保障账户安全。
来源:象山县传媒中心
作者:俞宇 方芳 范红亚
一审:陈雨露
二审:方子龙
三审:赵菊香